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宇志 指定辯護人 許景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31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志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額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宇志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執行羈押,茲案件已審結,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後,停止羈押(但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