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智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智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98年12月9日確定,99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98年度緩字第4511號),該案扣得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770號為緩起訴處分1年,並於99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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