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告金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追繳關稅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科處罰鍰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以違法之行政處分現仍存在為前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若違法之行政處分業經撤銷而不存在,自無許復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四日委由太洋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自丹麥進口丹麥產製冰櫃乙批(進口報單:第BE\八四\X四六○\○○○四號),經被告稅放後,嗣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查證結果:本案來貨報關時所繳驗之發票金額CFRDEM247/UNIT與開狀銀行之進口開狀結匯證實書與存檔發票所載金額CFRDEM595/UNIT不符,原告顯有虛報貨物價值、繳驗不實發票,逃漏進口稅款之情事,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科處原告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三八、六九二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五七、○七一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未准變更,循序提起再訴願,經再訴願決定將前揭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告仍未甘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關於追繳關稅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科處罰鍰部分,業經再訴願決定撤銷,是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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