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方得為之,此觀該條文義自明。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狀內容,並未陳明原判決有上述何款之再審情形,且依其陳述各節,亦與得為再審之原因無一相符。是本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