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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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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