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簡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