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32號
原 告 賴福峰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葉憲森 律師
受 告知人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葉樹惇
謝佩瑜
吳栢嘉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
27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