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32號
原   告  賴福峰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葉憲森 律師
受 告知人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葉樹惇
       謝佩瑜
       吳栢嘉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
27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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