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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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718號、102年度偵字第78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明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簡明煥已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付或提供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集團用以向他人騙取款項,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罪,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王經理」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集團成年成員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8月30日19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火車站旁全家便利商店(起訴書誤載為7-11便利超商)前,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梅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嘉義梅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交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王經理助理」之詐欺集團成年男子,嗣後並依「王經理」指示,於電話中將提款密碼告知對方使用。而後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簡明煥所提供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嘉義梅山郵局帳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 陳雅琦 、 徐靜容 及 周葛蓁 沂佯稱如附表所示之詐騙內容,致陳雅琦、徐靜容及 周葛蓁沂 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嗣陳雅琦、徐靜容及周葛蓁沂均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雅琦、徐靜容及周葛蓁沂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簡明煥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2年度易字第166號案件),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見本院102年4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酌公訴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簡明煥於本院102年4月8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雅琦、徐靜容及周葛蓁沂於警詢所為之指述。
(三)告訴人陳雅琦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紙,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四)告訴人徐靜容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資料4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五)告訴人周葛蓁沂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紙,及周葛蓁沂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2紙。
(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7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資料各1份。
(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4日嘉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被告上開嘉義梅山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查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嘉義梅山郵局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件犯罪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二)被告將其上開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同時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經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該詐騙集團先後向如附表所示之3名被害人詐欺取財,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該犯罪集團,對於該犯罪集團將為財產犯罪行為難謂無認識,是被告係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同時幫助侵害3個同種類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所幫助之該詐騙集團成員就所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則被告所為之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
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附此敘明。
(四)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提供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且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檢警犯罪偵查之困難性,不肖之徒因而爭相仿效藉此手段詐財,以致犯罪集團犯案日益猖獗,致使受害民眾不斷增加,若不針對提供人頭帳戶者,予以適度之刑罰,顯然無法抑制該類型犯罪之發生;(2)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為輕微;(3)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之諒解;(4)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至上開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嘉義梅山郵局等帳戶之提款卡,雖係被告所有,然業據被告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且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匯款時、地│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詐騙內容││(新臺幣)││├──┼───┼─────────┼──────┼──────┼──────┤│1│陳雅琦│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9月1日││被告所有上揭││││101年9月1日19時4分│①19時23分、│①29,989元│中國信託銀行││││、15分許,以電話聯│②19時51分、│②9,123元│帳戶││││絡方式向 陳雅琪 佯稱│③19時54分│③2,345元│││││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在高雄市新│共41,457元│││││、郵局人員,並以○○○區○○路五││││││之前購物付款方式設│福路與復興路││││││定錯誤為由,要求至│之兆豐國際商││││││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業銀行自動櫃││││││作,以解除自動扣款│員機││││││設定,致陳雅琪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帳│││││││戶內。│││││││││││├──┼───┼─────────┼──────┼──────┼──────┤│2│徐靜容│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9月2日│10,200元【含│被告所有上揭││││101年8月31日16時31│14時11分許,│運費(起訴書│嘉義梅山郵局││││分許,在雅虎奇摩拍│在臺中市西區│誤載為手續費│帳戶││││賣網站刊登不實拍賣│福瑞街118號│)200元】│││││OSIM優足樂腿部按摩│全家便利商店││││││機之廣告,致徐靜容│內之台新國際││││││上網瀏覽該網頁後陷│商業銀行自動││││││於錯誤,於101年9月│櫃員機││││││1日8時許下標購買該│││││││按摩機,嗣並依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內。││││││││││││││││││││││││││││││││││││││││││││││├──┼───┼─────────┼──────┼──────┼──────┤│3│周葛蓁│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9月2日│99,989元│被告所有上揭│││沂│101年9月2日19時30│20時10分許,││嘉義梅山郵局││││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在周葛蓁沂位││帳戶││││19時許),以電話聯│於臺中市霧峰││││││絡方式向周葛蓁○○○區○○路○○號││││││稱為民視購物網之客│住處操作網路││││││服人員,並以其之前│銀行匯款││││││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求│││││││登入網路銀行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自動扣│││││││款設定,致周葛蓁沂│││││││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