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振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豐金屬有限公司間民國100年度訴更㈠字第
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