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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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號原告 陳幼 系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瑞枝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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