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 王秀蘭
謝嘉珊謝春香 謝春美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雯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吳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原告民國101年1月20日準備書㈣狀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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