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侯朝全
侯朝銘 賴侯蘭 侯阿真 兼上四人之共同代理人 侯金田 原告 黃侯月翠 被告 侯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80,5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1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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