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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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 莊國士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漏列 史乃文律師,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史乃文 律師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即受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而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1紙可考(見本院卷第45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卻漏列,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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