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育增選任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被告蕭文華指定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被告 李文彬 指定辯護人 陳樹忍 律師被告 魏肇均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91號、第1695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