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荷蘭商皇家飛利浦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BrianHinman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羽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 律師
林嘉興 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范銘祥 律師 廖士權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民國106年7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