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裕興
蕭文斌詹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91號、第1695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25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十七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