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臺南市第134期 佃北 (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上訴人 高鄭月娥
高華真 高振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6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宛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