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67號
原告  胡麗珍
被告  呂盈德
       (臺南市佳里區戶政事務所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
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
,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而前揭裁定業於103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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