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小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光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簡文憲銘興汽車保養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70,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
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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