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丁○○
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故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0號被告乙○○與共犯丙○○共同詐欺告訴人丁○○、甲○○○部分,即與本件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案審理並已依法應退還檢察官另行偵辦,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