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彩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彩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彩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000元,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6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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