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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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俐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俐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方俐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6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