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0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97年12月8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乙○○因另涉竊盜等案件(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7號判決、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74號判決、97年度竹北簡字第
476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846號判決)尚待執行,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刑期在案。
,該署檢察官已於98年3月9日起執行刑期,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3月5日97年執更典字第1070號、98年罰執典字第201號、97年執典字第3232號、98年執典字第328號、98年執典字第427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暫時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