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8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忠
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彭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