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嫌擄人勒贖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三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然已不需禁止接見通信,故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當庭諭知被告甲○○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但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