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0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41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貴院以92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於民國92年4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即92年10月23日更犯重傷害罪,經貴院於93年10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3年9月14日)以93年度訴字第97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
6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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