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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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大陸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甲○○偷渡來台後,於民國94年4月8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山路口,為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員警發覺有異,經盤查後無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佐。
二、爰審酌被告為謀在台打工賺取金錢,而偷渡來台,對於我國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危害不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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