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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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營利事業登記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厚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4之2法定代理人 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營利事業登記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