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從而本件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如一覽表編號1「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一覽表編號1之罪視為減刑後減得之刑與一覽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褫│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6月罰金新台幣││奪公權)││100000元│├──────────┼─────────────┼─────────────┤│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2月│不符合減刑要件│├──────────┼─────────────┼─────────────┤│犯罪日期│89.03中旬起至89.3.31│83年間起至89.03.31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彰化地檢89年度毒偵字第1955│彰化地檢89年度偵字第2739號││案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斗簡字第317號│91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實├────────┼─────────────┼─────────────┤│審│判決日期│89.08.14│91.07.09│├─┼────────┼─────────────┼─────────────┤│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斗簡字第3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59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09.01│91.10.1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項│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符合減刑要件│├──────────┼─────────────┼─────────────┤│備註│彰化地檢89年度執字第2765號│彰化地檢91年度執字第3759號││├─────────────┴─────────────┤││編號第1、2號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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