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三年確定(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一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四一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