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五號提存事件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現已合併入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編號KA0000000)面額計新台幣壹佰萬元,准由聲請人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現已合併入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0五九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而曾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編號KA0000000)面額計新台幣壹佰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准由聲請人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變換該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右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二五號提存卷核對無誤,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