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李姿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53542元及其中本金分別為23,817元、24,46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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