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桃園地院96年聲減字第9937號裁定該院94年易字第272號竊盜罪、本院94年上訴字第2245號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於94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13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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