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貴院96年上更㈠字第37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上訴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460號駁回確定。於97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07號函及所附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