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CharlesBernardKern(美國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arlesBernardKer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CharlesBernardKer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為美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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