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玉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訊問程序。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子女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其個人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電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三、請提出自105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租賃契約。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倘為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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