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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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袁宜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邱馳翔張熙 明、 竇瑜芬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向被繼承人陳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補繳相對人邱馳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熙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竇瑜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陳美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泰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英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守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正本。
(六)請補繳祺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須含解散前全體董事資料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陳報其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及其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 竹山鎮 │和興││431-1│空│710.9│37272分之433│邱馳翔、張熙││││││││白││6│明、竇瑜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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