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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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乙○○即原告31號被上訴人甲○○即被告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86,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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