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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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8月24日對本院94年度訴字第9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0月2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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