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共計貳萬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如附表所在之保證金數額,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先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附表(具保人乙○○具保之明細)┌──┬───────┬──────┬─────┬─────────┐│編號│指定保證金機關│具保日│保證金數額│認定依據│││││(新臺幣)││├──┼───────┼──────┼─────┼─────────┤│1│臺灣桃園地方法│95年11月8日│1萬元│該署收受保證金通知│││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2│本院│96年1月19│1萬5千元│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日││、保證金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