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交抗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六三號G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確有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拖掛KH─56號半拖車成半聯結車,載運砂石行駛台十六線,抗告人知道台十六線經南投縣政府公告禁駛,惟南投縣政府需提供足供安全行使之替代道路,而非以具危險性之疏浚道路或河床便道代替,南投縣政府片面公告禁駛違憲,為此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事項發布命令;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前開規定所發布命令情形者,而該條例第二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拖掛KH─56號半拖車成半聯結車,載運砂石行駛,在行經南投縣○里鄉○○路○段玉管處前(台十六線十五.三公里處)時,因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信義鄉台二十一線九十一公里三百公尺處信義橋路段及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集集鎮台十六線十一公里五百公尺處全泥砂石場路段,業經南投縣政府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公告為砂石車禁駛路線,該公告文並已函知各相關單位及公(工)會,抗告人因行駛進入該禁駛路段而當場為警查獲並逕行開單舉發等情,有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投集警交字第0920005504號函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抗告人對於其有於上開時、地駕駛該輛砂石車行經前揭禁行路線之事實亦不爭執,從而,抗告人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有不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所發布命令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雖抗告人辯稱:台十六線為四線道道路,且中間還設有安全島,這樣也在禁駛,如此還有何道路可讓砂石車行駛云云。惟按公路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路法第三條規定甚明,是南投縣政府既為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信義鄉台二十一線九十一公里三百公尺處信義橋路段及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台十六線、台二十一線苗圃三岔路口至集集鎮台十六線十一公里五百公尺處全泥砂石場路段之公路主管機關,則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南投縣政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於必要時自得就指定台十六線前揭道路區段禁止砂石車通行之事項發布命令,難謂有何不當之情事,而前揭砂石車禁行路線公告既業經公告並已函各相關單位及公(工)會週知,抗告人身為職業駕駛人,且駕駛砂石車復為其業務,對於台十六線前揭區段業經公告為砂石車禁行路線之事實,顯非無從查悉,況南投縣○里鄉○○路○段玉管處前(台十六線十五.三公里處)附近及其出入口均有設置禁駛砂石車標誌等情,業據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以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投集警交字第0920007692號函敘明白,且有現場相片六幀在卷可憑,是抗告人駕車一路駛來對該台十六線之南投縣○里鄉○○路○段玉管處路段係禁行砂石車路線,亦應知之甚稔,是抗告人前開所辯,要係卸責之詞,自無可採。原審裁定認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並無不合,依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本院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另抗辯台十六線經南投縣政府公告禁駛,惟需提供足供安全行使之替代道路,而非以具危險性之疏浚道路或河床便道代替問題,按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機關施政計畫、措施,應屬行政權範圍,抗告人有關此項行政興革之建議,自應循適當途徑向交通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參照),始為妥適之途徑,而非職司審判之法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清溪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