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富比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