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3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高仕忠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