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羅劍生 被告 周明森
林信義 萬雄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羅劍生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5號被告周明森、林信義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周明森、林信義與共同侵權行為人萬雄龍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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