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吳鴻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17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324462。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