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聰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聰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7日止累計53,892元正未給付,其中49,672元為消費款;2,955元為利息;1,2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聰傑│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9672││7月28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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