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巧欣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