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葉漢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漢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8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