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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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20479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告 梁立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2047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634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75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3,634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26日駕駛RCJ2517號車在忠孝西路與
中山北路口過失與原告保車BFV8857號車碰撞,經原告理
賠,已經原告提出發票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另依交通事故現場圖,原告保車同有二分之一之過失,經計算零件折舊後,被告應賠償新台幣53,634元(工資新台幣45,383元、零件新台幣61,884元,加計過失比例所得),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其他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