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449號
原告超級城市曼哈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先婷
被告 吳怡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超級城市曼哈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朱先婷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顏銘甫 ,嗣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變更為朱先婷,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朱先婷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